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
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
京财税〔 2016 〕3009 号
各区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,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,北京海关各单位、各部门:
现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6〕64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(财关税〔2016〕64号)
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
北京市国家税务局
2016年12月21日
(联系人:魏申;联系电话:88549074)
附件: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(财关税〔2016〕64号)